奎屯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奎屯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奎屯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奎屯房协。
第二条 :协会性质:奎屯市房地产业协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交易、估价、咨询、经纪、产权、危房鉴定、物业管理、房屋装饰维修、住房金融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区域性房地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利益,规范行业自律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城乡居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发挥房地产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做好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为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伊犁州房地产业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行业上接受自治区房协、伊犁州房协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参加本会的会员单位其隶属关系和性质不变。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奎屯市北京西路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行业调研,研究探讨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划的研讨、论证,写出可行性调研报告;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房地产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组建信息网络;
(四)开展与部分兄弟市、县房地产业协会的联络交流活动;加强同行的联系,组织开展学术方面的考察、合作与交流活动。
(五)组织行业人才、职业、技术岗位培训,提高企业素质;
(六)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各种展览会、博览会、招商会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七)开展行业咨询活动;
(八)协调会员单位在市场中的行为和利益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参与制定本行业示范文本、技术标准以及行约、行规、职业道德规范,并监督企业遵守。对于违章行为、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企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十)组织开展行业检查,评比和创优活动;
(十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对企业资质、诚信体系建设、经理资格等行业资质审查的具体工作及组织专家预审等工作;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诉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必须是国家工商行业管理机关登记核准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中介服务(评估、经纪、咨询)、物业管理、危房鉴定、产权产籍管理以及住房金融等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会长办公会通过,秘书处批准,办理入会手续,发放会员证书,即为本协会会员单位。
(二)个人会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身份,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及其他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人员自愿申请,承认本章程,经会长办公会通过,秘书处批准,办理入会手续,发放会员证书,即为本社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较好的影响;
四、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或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就与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在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五)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部署和委托的任务;
(四)关心本会工作,经常向本会提供本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的经验,及时反映房地产业信息和动态,提供经验、调查研究资料;
(五)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六)依照章程规定按照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应具函通知协会秘书处。会员单位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二年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由房协秘书处向全体会员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调整、罢免理事人选;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基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成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期间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调离岗位时,经征得房协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及时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检查、督促和处理实施有关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由会长提出,由理事会推荐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有一定业务能力;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围绕协会的宗旨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方面领导人和专家担任顾问。
第五章 经费及管理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会展招商和产品推介等收入;
(三)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有关单位提供的捐赠或赞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收取会员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及其财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等资料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须经奎屯市第一届房地产行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奎屯房地产业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
奎屯房地产业协会是奎屯区域房地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开展活动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会费。根据民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用途:
会员交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但须严格依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用于协会秘书处办公费用开支。
二、会费标准:
1、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5、事业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00元;
6、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元。
7、物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会费减半交纳。
三、交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
1、会员单位每年10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2、新会员自批准入会当月交纳全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年会费标准的50%交纳;
3、会员单位如确有困难不能交纳当年会费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减免;
4、所有会费统一由奎屯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收取、管理。
开户单位:奎屯市房地产业协会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5、联系方式:
地址:奎屯市北京西路20号
电话:3243661
四、会费管理
1、协会秘书处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和时间统一收取会费,协会内部不重复收费。专业分支机构经授权发展的会员,每年只向协会秘书处交纳会费。专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所需要的费用,一是做出预算报告,经批准后由秘书处拨付;二是相关企业赞助。
2、对会员交纳的会费严格按财务规定管理,合理开支,节约使用。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状况,定期向会员公布,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审计。
五、其他:
1、依章程交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无故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时限超过二年者,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在会员单位内通报,终止其会员资格。
2、本办法自奎屯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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