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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商品房明码标价细则6月18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2011-7-15 9:12:52  来源:奎屯信息港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新疆新闻在线网5月9日消息:(乌鲁木齐在线记者郭玲)记者5月9日从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自治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于5月9日至16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意见汇总甄别并对《细则》修改完善后,将于2011年6月18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细则》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在开展大量调研、多次阅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草拟了《自治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细则》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包括增量房和存量房)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商品房经营者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时,应当实行一套一标,即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房价、相关收费(代收代办收费、物业服务收费)和影响因素,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在销售商品房时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另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政执法工作。  

  《细则》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之日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监制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未经监制,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擅自印制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或“价目表”。  

  《细则》明确指出,商品房经营者具有拟销售商品房中,有一套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没有实行一套一标价及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等13种违反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虚构商品房销售原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变动(降价或提价)原因诱骗消费者,采取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实际面积等手段使商品房质量或实际面积与其价格不符,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与实际不符,销售商品房所标示的优惠、折扣、降价等与实际不符等13种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郑重强调对商品房经营者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同时又具有不提供或不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采取不正当手段串通消费者共同编造虚假资料或证据,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6种行为之一的,属于加重处罚情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按高限裁量。  

  目前,《细则》已在自治区发改委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示公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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