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房客在酒店洗漱摔成伤残 法院判酒店赔偿5.4万
冯明(化名)在阿克苏一家酒店洗漱时因地滑不幸摔倒,胸椎部分部位摔成压缩性骨折并造成10级伤残,向酒店索赔无果后,他一纸诉状将酒店告到了法院。近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酒店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冯明经济损失54765元。
冯明今年62岁,家住新疆库车县,退休后受聘于沙雅县一家单位。2015年1月13日一大早,冯明因为出差入住阿克苏市一家酒店,在卫生间准备洗漱时,因为地滑不慎摔倒趴在地上,朋友紧急送医后被一师人民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后来经过司法鉴定,得出“损伤构成10级伤残”的结论。
因在酒店摔伤,冯明认为酒店应承担大部分责任,于是在住院治疗期间,他和妻子多次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而酒店以“住宿登记情况未能反映客人在我酒店入住,且我酒店所有卫生间墙面贴有‘小心地滑’的温馨提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多次协商无果后,冯明一纸诉状将该酒店告到法院,提出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81911.92元赔偿请求。
庭审中酒店认为,冯明作为成年人,在住宿期间应有自我防范意识,且酒店在卫生间内做出了“小心地滑”的提示,其疏忽大意造成自身滑倒摔伤。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庭审查明,冯明入住的酒店卫生间确实未铺设防滑地砖,且房间内的拖鞋系一次性非防滑拖鞋,且有人证和物证证明冯明出事当天入住酒店,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而冯明作为成年人,在住宿期间也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故法院认为,冯明应当承担20%的责任,酒店承担80%的责任。于是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