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送偷渡人员 三被告均获罪受罚
亚心网讯(通讯员 陈铁军 刘涛)3名云南省曲靖市男子房巨龙、楚一冬和金玉路,他们在乌鲁木齐市无职业,无固定住址。他们为了得到高额的利益,明知他人偷越国边境,仍然提供运输服务,在运送偷渡人员途中被查获,被当地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被押送回乌鲁木齐市受审。
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三被告人房巨龙、楚一冬和金玉路均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房巨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楚一冬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金玉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三人的违法所得14000元予以追缴。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微信号为367XXXX使用人与被告人房巨龙联系,称有四人要从昆明到河口,要被告人房巨龙联系车辆,并承诺给被告人房巨龙每人3000元的运费。被告人房巨龙便找到被告人楚一冬,由被告人楚一冬联系了被告人金玉路。2015年1月28日凌晨0点,被告人金玉路驾驶云AFXXXX的微型车在昆明木板桥街,接上预备偷越国边境的古某、吾某、果某、阿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送至云南省河口,并收取运费12000元,后该车行驶至云南省红河州锁蒙高速开远服务区被开远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房巨龙、楚一冬、金玉路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走国边境,其行为均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房巨龙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楚一冬、金玉路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房巨龙、楚一冬、金玉路,系未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房巨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房巨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邵振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