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百元”难题 男子棒杀路人 是乌市首例“抢劫杀人”限制减刑案
亚心网讯(记者刘新草通讯员宋超)与同学聚餐饮酒后,王某在回家前又去了洗浴中心消费,事后想起所花的100元是自己的生活费,于是他决定抢劫。后王某用木棍猛击一名独自回家的女子,在翻找财物过程中,发现女子头部出血便逃跑回家,而该女子经抢救无效身亡。
11月8日,记者从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现年54岁的王某因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且对王某限制减刑。此外,依法判决王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84万余元。
据了解,本案也是乌市法院“抢劫杀人”首例限制减刑案。
2015年11月25日23时许,王某和同学在乌市紫金长安小区旁边的一家饭馆喝酒,酒足饭饱后两人各自回家。但是王某走到自家小区院子后并未直接回家,而是打车到了新市区二工五队一家洗浴中心。
事后,王某在回家的路上想起自己刚刚在洗浴中心花费了100元钱是家人给的一个星期饭钱,现在花光了就要面临着身无分文的窘境。就在此时,一名骑自行车的单身女子从其身边经过,王某突然想到通过抢劫的方式来“解决”生活费的问题。
王某快步追赶骑车女性,岂料没能追上。
他接着寻找其他目标,并且在院子里捡了一根五六十厘米长,十厘米宽的木棒用于作案。为寻找下手对象,王某从植物园走到了木材厂,路面始终空无一人。直到他再次返回行至北京北路新城公园附近时,刚刚下夜班的朱某从其眼前走过。
看到是独自一人行走的女性,他快步跟在朱某身后,并狠狠用木棒敲击对方头部。
在王某翻找朱某口袋的过程中,朱某还在不停地叫唤,担心被人发现,王某又用棒子往朱某的头部敲打了两下,此时,朱某才彻底不再出声。
当看到朱某头部开始不断流血,惊慌失措的王某没敢继续翻找,拿着棍子迅速逃离现场。后王某将棍子扔至路边的房顶上。
2015年11月26日凌晨1时20分,一名路人看到倒在地上的朱某后赶紧报警。
2015年11月28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11月29日12时32分,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朱某系被钝性物体作用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王某为抢劫他人财物,用木棒猛击被害人头部,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予以严惩。但鉴于王某认罪态度好,系临时起意作案,初犯、偶犯,法院依法酌情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当限制减刑。”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责任编辑: 邵振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