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讲堂:听乌市水磨沟区法院法官以案说法
编前 今天,本网编发了一组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的来稿,是关于该院在开展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典型案例分析。这些案例从发生到辩护,到最终的判决结果,对于想了解法律知识的普通民众来说,很具有普法意义。故而,小编把这些案例分析集纳于此,供读者辨识和思考。
◆案例一
下班后病亡视同工伤吗?
【案情】张旺在乌市某企业从事维修工作。2014年12月,在连续值班3天后,张旺感到身体不适,但仍坚持完成了工作。19时,张旺下班回到家中,病情加重,被送至医院急救。次日零时30分,不幸离世。
之后,张旺的妻子李芳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得到的回复为:张旺是在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不属于建立在此前提下的突发疾病死亡和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
李芳不服,将相关部门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焦点】今年2月16日,在庭前调解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张旺突发疾病后未立即送医抢救,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应视同工伤。
【拉理】李芳执意要为丈夫讨个“说法”。她认为,张旺上班时便感到不适,下班回家后病情加重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是在医院初次诊断后48小时之内,应该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而相关部门则认为,张旺虽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发病,但发病后未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不应视为工伤。
李芳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要求职工发病后必须立刻送医抢救,因为职工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无法对疾病的严重程度作出准确判断,所以不能保证职工能被立刻送医诊治。如果以张旺发病后未立即就医诊治,而将其死亡结果排除在视同工伤情形之外,不符合法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说法】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欣玫表示,经抢救无效病亡视同工伤之情形应属于事后判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基于普通人对医学的认知水准,《工伤保险条例》未要求职工本人或其单位对职工疾病的严重程度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并立即就医诊治。同时,从权利义务相对均衡角度来看,如将职工未能立即就医诊治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因其未能及时就医诊治所承担的责任与所应获得的工伤保险权利显然不成比例。故职工在上班期间、工作岗位发病,是否立刻送医抢救不宜作为认定视为工伤的必要条件。
对于突发疾病死亡情形,认定并不困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判决】法院经过调查,证明了张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身体已经出现异常,虽未被立即送医抢救,但其死亡从初始发病时起算,尚未超过48个小时。
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相关部门认定张旺为工伤,张旺所在企业给予相应补偿。
◆案例二
退休人员遇车祸 能主张误工费吗?
【案情】今年4月,乌鲁木齐市民张强在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致残。虽然肇事司机李刚承认自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却拒绝赔偿张强误工费,理由是,张强已经退休了。

4月2日,退休工人张强在散步回家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导致左腿骨折。张强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药费1万元。事情发生后,经鉴定,张强为十级伤残。张强要求肇事司机李刚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4万余元。
……
【判决】最终,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和解,李刚赔偿张强误工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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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房客私拉铁丝触电身亡 房主担责吗?
【案情】2013年8月,来疆务工人员李康租住房东张旺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北路474号自建房307室,双方口头达成租赁协议。
李康图方便,自行用铁丝将电源接至室内,2015年8月16日,李康在出租房内不慎接触铁丝触电休克,随后被前来串门的朋友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二附院)。

李康的家人得知消息后立即赶到医院,却接到二附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死亡原因载明:心跳呼吸骤停。
事发当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验, 警方调取现场照片显示:出租房里间西墙处有一洞,电线、闭路线、铁丝均从洞内穿墙而过,电线与铁丝位置较近,电线外部未安装套管,洞旁墙上固定一根木楔,木楔上固定有电线、闭路线,其中部分线路无绝缘层,裸露在外。铁丝通过该木楔与铁质窗框相连。意外发生前,李康在擦玻璃。
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出具[2015]新医法病鉴字第BLA16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康的死亡原因为生前触电致心、脑、肺重要生命器官功能障碍衰竭而急性死亡。
事情发生后,李康的兄弟李强多次向张旺索赔遭拒,今年1月,张旺更换电话号码,6月,李强将张旺起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索赔74万余元。
……
【判决】最终,法院判决张旺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房客在出租房内死亡,房东是否应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尽到了应有的义务。类似本案中,如果张旺提前进行检查并发现隐患,在告知李康或者返修整改尽到必要的安全义务后,就不会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意外责任。日常生活中,房东与租客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房屋的实际情况作详细了解,完善条约细则,这样才能避免类似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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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年前注销公司要“起死回生”?
【案情】1995年,张明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工商局,注销了自己名下的广厦建安工程处(公司)。然而20年后,2015年,张明以当年没有股东申请、程序违法为由,多次向工商部门递交注销无效恢复原公司申请书,而对于该申请,工商局均作出维持原认定的答复意见。
张明不服,向该工商局上级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工商局的答复意见。然而上级机关作出维持工商局答复意见的行政复议决定。
近日,张明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工商局答复意见无效,纠正其错误行政行为。
……
【判决】当日,法院以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张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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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邵振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