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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仨小伙超市抢劫100元饱餐一顿 主犯获刑3年

发布:2016/12/6 10:13:11  来源:奎屯信息港  浏览次  编辑:佚名

仨“好哥们”超市抢劫

抢来100元饱餐一顿

主犯获刑3年

    亚心网讯(记者 刘新草 通讯员 陈铁军 尚晓宁)仨个“好哥们”深夜进入超市抢了100元后,逃至一家饭店饱餐了一顿,饱了口福的同时,他们也为此付出了代价。

    昨天,记者从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了解了该案的案情。

    同为“90后”的任某、马某、那某,因游手好闲整日无所事事,经常在一起玩,其中任某虽只有20岁,在3人中年龄最小,但因行事利索、胆大,马某和那某称其为“大哥”。

    今年6月6日凌晨4时许,一整天都没吃饭的3人在大街上游荡,任某看到乌市河北路上有一家24小时营业的连锁小超市,且从窗户往里望去,只有一名女收银员在看店,经过一番商量,3人决定去超市“弄”点钱。

    随后,任某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刀进入超市,威胁收银员交出现金,在成功抢劫100元后,任某又从超市柜台拿走了一包价值11元的香烟,而在此过程中,那某和马某在外等候。得手后的任某从超市跑出,3人迅速离开。随后,收银员报警。

    拿着抢劫所得的100元,3人找了一家餐馆填饱了肚子,任某又把抢来的香烟给了马某、那某,随后3人分道扬镳。

    此时的任某却并未回家,而是独自前往北京路上的一家网吧上网,看见坐在自己旁边上网的男子已熟睡,但手机却放在桌面上,于是将手机拿走并离开网吧。后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94元,案发后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案情分析

      三人行为构成抢劫罪

    近日,此案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马某、那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马某、那某在自我感觉被人发现的情况下,虽然没有进入超市实施抢劫,但未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某、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且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合计26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最终,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任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任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而马某和那某以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责任编辑: 王俊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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