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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婚前房产拆迁款如何分割?

发布:2016-2-19 17:45:40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近年,社会上离婚案件增多,离婚所引发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社会问题日益凸显。那么,个人婚前的房产婚后被拆迁,离婚时如何处理拆迁补偿款问题?

  房屋拆迁补偿款是房产被拆迁而获得的经济补偿,因而单纯的房屋拆迁款应该根据房产的性质来认定到底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个人婚前购置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如果婚后获得的房屋拆迁款源自婚前夫妻一方的个人房屋,那么拆迁款理应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复杂的离婚案件中,个人的房屋拆迁款并非原封不动,大多数又进行了婚后投资或购买共同财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使得离婚时分割财产时做法不一,因此仍值得分情况探讨:

  案例一:假设甲与乙结婚前甲有一套平房。婚姻存续期间,甲因平房被拆迁而获赔8 万元,甲、乙又加了12万元购置一套价值20 万元的楼房。后来甲、乙感情不和要离婚,但新购置的楼房已经增值到40 万元,该房产如何分割?

  这是一种比较理想化的情况,甲的婚前个人财产——房屋拆迁款已经不复存在,转变为新购置楼房的一部分房款了。新购置的楼房应该认定一部分仍是甲的个人财产,其余部分是甲、乙的共同财产,即两种性质财产的集合,其比例是8∶12。新购置的楼房价值40 万元中,甲的个人财产如何计算呢?一种主张是,仍认为甲的个人财产数额为8 万元,再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法定孳息,其余房款均为甲、乙共同财产及增值部分。另一观点则认为,甲的8 万元拆迁款与甲、乙共同投资的12 万元均在新购置的房产中发生了增值,应按比例计算增值后各部分的数额。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公平,故分割新购置的房产时,也应从房屋的现有价值40 万元中按8∶12 的比例进行厘清,其中16万元属于甲的个人财产,24 万元属于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分割,这样分割就比较清晰了。

  案例二:假设甲与乙结婚前甲有一套平房。婚姻存续期间,甲因平房被拆迁而获赔8 万元,甲用8 万元给乙购买衣物饰品或补贴乙方家人,但离婚时甲要求乙归还拆迁款8 万元,是否应予支持?

  这种情形在社会实际中并不少见,个人婚前的财产婚后消耗殆尽,离婚时各执一词锱铢必较。如果甲拿不出借贷关系存在的凭证,那么应认定8 万元系甲对乙方的赠与,是对其个人财产的合理处分,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此案例中已经实际完成了赠与,故不能撤销。因此,离婚时,甲的房屋拆迁款不应该返还或进行分割。

  案例三:假设甲有一套婚前房产,与乙结婚后自愿在房产证上加上乙的名字,后来房屋拆迁获得8 万元拆迁款。甲、乙离婚时,拆迁款如何分割?

  该案例中房产虽然是甲方个人出资购买,但依据《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的权力取得和转移以登记为准,产权登记是证明权利的有效凭证。但是离婚是如何分割此类房屋,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加名以后的房屋仍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因为该财产取得于婚前,不因为增加一方姓名而发生变更,建议离婚时仍按个人财产处理。但生活中许多婚姻缔结的前提就是房产证上加对方的名字,笔者认为应视为原房产所有人对配偶的一种财产赠与行为,房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做法也是按照物权公示原则认定为夫妻共有,但不做均分,分割时应考虑到双方对房产的出资情况、贡献大小、婚龄长短、有无过错等情形进行酌定。因此,此案例中,甲分得拆迁款的份额应大于乙的份额较为公平。

  现实社会中,随着时代的发展,离婚案件财产形态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如何公正分割财产也成为法律专家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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